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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民眾一個快速而便利之免費法律諮詢管道
獲得正確相關法律的知識及正確判斷,得知法律上之訴訟權益

提供台灣民眾一個快速而便利之免費法律諮詢管道,不但可儘早在紛爭中獲得正確相關法律的知識及正確判斷,更可藉著專業諮詢管道得知法律上之訴訟權益,為建構整合完整法律諮詢管道,爰廣泛蒐集整理國內公私部門法律諮詢資源,期為民眾周知運用,以確保自己權益。

一、目的

提供台灣民眾一個快速而便利之免費法律諮詢管道,不但可儘早在紛爭中獲得正確相關法律的知識及正確判斷,更可藉著專業諮詢管道得知法律上之訴訟權益,為建構整合完整法律諮詢管道,爰廣泛蒐集整理國內公私部門法律諮詢資源,期為民眾周知運用,以確保自己權益。 

二、範圍

本免費法律諮詢網資料僅含一般民刑事(含訴訟)案件之法律諮詢,法律諮詢服務包含:子女、分居、外遇、抓姦通姦、車禍、交通、家暴保護令、租屋租賃、異國婚姻離婚、智慧財產權、詐騙、債務糾紛、監護權、離婚、贍養費等等相關法律。

三、方式

本免費法律諮詢網也提供免費電話諮詢服務,24小時免付費專線:0800-658-000。

並提供法律相關協助及蒐證服務:行蹤蒐證、感情挽回、感情破壞、外遇、抓姦、包二奶、子女行蹤調查、法律諮詢、設計離婚、尋人查址、疑難雜症、工商徵信、訴訟證據蒐集、婚前徵信、證據保全、家暴蒐證、私家偵探、婚姻挽回、手機監聽、感情調查、徵信社尋人。

拋棄繼承要如何辦理?辦理需要什麼文件呢?

1.被繼承人 (即死者) 的「死亡證明書」或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以上兩者二選一即可,死亡證明書是由醫院所開,至於除戶戶籍謄本則去戶政 事務所申請。因為全國戶政連線,除戶戶籍謄本無須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拋棄者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鑑章。

3.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

4.繼承系統表。

在程序上的流程為:

1.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

辦理拋棄繼承原則上須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 (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若不知道該地法院為何,請參考「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不管是親自送件、請別人代送或是用寄的都可以,因為遞送書狀皆不需本人親自為之,可以請任何人代送,也不需要寫委託書。如果要用郵寄的,可以去郵局開1000元的匯票,抬頭就寫法院名稱,譬如「板橋地方法院」,看你是要寄給哪個法院就寫該法院名稱。

2.填寫拋棄繼承聲請狀。

3.繳交1000元費用。

須特注意的是,有的法院可以n個繼承人共同寫一份聲請書,只需繳1000元,有的法院要求每個拋棄人都須寫一份聲請書,可能需花費n個1000元,這點必須注意,建議跟當地法院細詢問。如果可以,當然所有繼承人一次辦好,省時又省力。

與配偶以外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台灣法律規定,夫妻結婚應負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1) 觸犯刑法第239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45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245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一項),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2) 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 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第185條、第195條)。

(3) 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1001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4) 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民法第1056條、第1057條)。

面對網路購物被詐欺該如何處理?

(一)蒐集及保留得標商品之資料、與賣家往來之信件、銀行匯款單據、對方的帳號、ID和姓名等等(越齊全越好),儘可能保留相關資訊,以便後續進行報案及申請補償。
(二)向警察單位報案並製作筆錄。
(三)請警察申請凍結戶頭。
(四)在網路購物平台上申訴。

**在交易時,須特別注意下列幾點: 
(1) 切勿貪圖小利,購買與市價顯不相當的商品,以免受騙上當,買到仿冒品或贓物。 
(2) 切勿私下交易,透過拍賣網站完成交易,才能留下紀錄,作為交易憑證,以免發生糾紛時,拿不出交易證據。 
(3) 保留交易過程中所有證據及匯款紀錄,以便事後追查。 
(4) 選擇較安全的付費方式,如當面交易或貨到付款。 
(5) 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應先尋求拍賣網站的申訴管道,要求仲裁。 
(6) 與交易對象先確認交貨日期,及如何處理退貨。 
(7) 為了避免額外支出,交易總金額應含運費及特殊費用。 
(8) 絕不要提供自己的身分證號、信用卡號、私人聯絡方式等資料給交易對象。

離婚後可分對方的財產嗎?

我跟我先生個性不合,我很想跟他離婚,可是他們家有錢有勢。請問如果離婚的話,我能不能分到他的財產?

一般俗稱分財產是發生在-繼承或父母贈與子女時所做的財產分配而謂,既然為「他的財產」,當然不能主張分財產,除非那份財產是您夫妻所共有。

另外依據民法第1056條及1057條之規定,您可主張請求賠償及給與贍養費,但須為判決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也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書明,即雙方協議離婚的附帶條件

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離婚時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須由法院裁定監護權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什麼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然而,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那一方不一定就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於監護,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協議離婚後就不能索贍養費?

先生外遇,我與先生已協議離婚,已完成戶政登記。一子一女由他扶養照顧。
在協議離婚過程中,因我一時賭氣,沒有向他索取瞻養費,而現在已經離婚了。
我可以再向前夫索取瞻養費嗎?若小孩都給前夫,我仍可索取瞻養費嗎?

依《民法》第一○五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法令規定,只有裁判離婚時,才可要求給付贍養費,若是協議離婚,就有此規定,
除非雙方自行協議贍養費金額。

雙方已協議離婚,不能回頭再要求前夫給付贍養費,目前只能依《民法》第一○三○條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剩下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多的一方,要求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如果前夫的剩餘財產比妳多,妳就可要求分配。

如何抓姦? 正確的外遇抓姦的程序

一、外遇蒐證:
在懷疑另外一半有外遇時,最好不要打草驚蛇,而讓對方察覺到。而外遇蒐證主要的目的是確定伴侶是否真的有背叛你,並確定第三者的身份,並查明外遇雙方是否確實有發生性行為。

二、確定做愛周期與發生地點:
抓姦過程不容有任何失誤,切記掌握外遇男女在民宅、賓館、車床族等不同做愛的地點習性,才能有效布局進行抓姦。

三、抓姦當天的準備工作:
突擊通姦地點時,首先要到當地管轄派出所報案,在現場破門而入的過程都必須有員警陪同,進入現場後要蒐集現場的衛生紙、精液、毛髮、男女內衣褲...等,而且所有過程都需要錄音、錄影存證,凸顯程序的合法正當性。

四、司法程序:
外遇兩人與合法配偶三方,到警局作筆錄的流程,請個律師陪同您,幫你解決協調包括:孩子監護權、夫妻雙方是否協議離婚,贍養費如何給?給多少?以及在民法上,對外遇男女要求精神上或名義上的賠償等問題,以確保合法配偶的權益。

外遇蒐證需要長時間的蒐集證據及準確的調查,合法的外遇蒐證可以幫助您處理麻煩的外遇問題且不會遭受法律制裁,抓姦的好處是:在要求離婚、贍養費、子女監護權時,能獲得較優勢的助益,可是如果盲目的胡亂蒐證,往往打草驚蛇。實務上也有人利用抓姦,來協調終止婚外情。

不管是否要求金錢賠償,或者用此來斬斷對方的婚外情,更或者要離婚的話,在法律上爭取小孩的監護權以及自己的精神賠償等等,這些都何嘗不是一種彌補?

遇到惡意跳票且事先脫產該怎麼辦?

要搜集相關證據,如果跳票的時間與脫產的時間符合,便可告對方詐欺罪。 
用刑事訴訟來逼民事還款比較效率更快! 
支票跳票是不會被關,可是,如果被跳票的人提告詐欺,就會被以詐欺罪起訴判刑,到最後還是會被抓去關。 
關出來還是要還錢,被跳票的人如果提出民事訴訟,是一定要還錢的。 
假設委託的討債公司進度緩慢,可以打電話催促要求討債公司給你滿意的答覆,或是讓婦幼徵信社替您解決您的問題。

車禍相關法律及應負刑責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何謂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未注意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因業務上之過失致死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5-4 條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追訴可分【公訴】 及【自訴】兩種:

所謂公訴係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被告所提起之訴訟。(死亡件、公共危險罪、肇逃)
所謂自訴則指由犯罪之被害人對被告,逕向法院所提起之訴訟而言。
故對肇事者之追訴,除可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車禍事故中,如被害人死亡時,屬公訴罪,檢察官依法應主動加以偵查追訴,惟被害人若僅身體受有傷害時,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在六個月內,向承辦員警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否則將不起訴,或不受理之判決。

專利權是否存在看三個判定

專利在台灣是否存在?又該如何判定,一直是企業關心之事,以下以台灣專利為例介紹幾個判定之方式:
(一)申請號
  8位數,前兩位為民國年份,第3位為案件類形:〝1〞為發〝2〞為新型〝3〞為新式樣,此號碼為申請過程中所使用,情性質僅同於至醫院就診之掛號號碼,於此階段尚未審結,未有專利權。
(二)公告號
  核准後於專利公報上公告三個月,期滿未有異議方可領證書,此時稱為暫准專利權,尚不可主張侵權取締,為六位數字之流水號。
(三)專利號
  領專利證書後證書上所顯示者之正式專利號碼,目前為六位數。前專利法39條規定需於專利品上標示專利字號(指專利證書號),方可主張侵權民事請求,惟日前修法將廢止本條,呼籲各位企業主對於所欲產製之產品是否有專利之判定不可不慎,以免不小心侵權。